以入职培训为由被扣除的相关费用,当员工离职时,能否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劳动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向该员工支付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近40000元,并退还劳动者培训费1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止。2020年10月,王先生从公司离职,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向王先生退还之前转正每个月扣除的培训费。
2021年5月7日,王先生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培训费及项目提成等费用。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仲裁裁决送达后,某公司表示不服,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结算的项目提成应从王先生预支的工资、社保费用等费用中予以扣除,培训费也已在结算完成的项目提成中扣减,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无须向王先生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原告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劳动,则原告亦应依约向被告支付报酬。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基本工资、津贴、社保费用等为支付的工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将该支付工资部分与未结算的项目提成相抵扣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结算的项目提成及工资等费用。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原告收取被告业务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还应向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培训费1000元。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王小佳
对劳动者进行业务培训,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也为劳动者的个人成长提供了良好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且承担正常的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将应尽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违规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要求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