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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前邻居安摄像头拍到自家院子,房山法院:侵犯隐私,拆除

2021-01-19 13:30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宇 通讯员 臧小龙

在北京房山一村庄,李、王两家前后院邻居因为宅基地问题,积怨已久。去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两处后窗分别安置了4个摄像头,这让王某坐卧难安,他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把自家纳入了其监控范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要求李某拆除,但李某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


连春祥法官审理隐私权案件

记者今天(18日)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根据民法典审理认为,李某安装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这3个摄像头。

【案情回顾】

据悉,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4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两处后窗分别安置了4个摄像头。


原告向法庭调提交证据

王某认为,李某在后窗的隐蔽处安置的两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正是自家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住宅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故诉至房山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自家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原告向法庭调提交证据

王某、李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

【法官说法】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

同时,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原标题:屋前邻居安摄像头被判拆除,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隐私权案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宇 通讯员 臧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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