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级干部挪用公款上千万 以为还回去就没事了
核心提示:昨天上午,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余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生意伙伴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苍老很多的余某。钱鹏鹤/摄
人物名片:
余某,56岁,温州市区人,原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是“副县级”干部。
章某,62岁,洞头人,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8年1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9年3月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1996年4月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2010年11月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温州网讯 自己开的公司缺运作资金,怎么办?总会计师将手伸向单位的公款,挪用1000万元公款给公司验资,挪用924万元公款用于经营。在被纪委带走调查后,他主动交代自己受贿100多万元的事实,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办理房产过户、拆迁安置中给予关照,收受钱财。昨天上午,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余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生意伙伴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昨天,余某穿着住院病服被带到庭上。据悉,余某在羁押期间因病住院治疗。
温州市、区两级纪委昨天组织130余名机关干部、国企代表旁听此案,接受廉政教育。
“中间人”牵线,校友变生意伙伴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为加快温州市区旧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当时的温州市建设局发文,同意成立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3月,由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将出资款分别汇入温州城建物业管理公司、温州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温州设备安装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以上述三家公司为名义股东设立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3月,时任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的余某被任命为建达公司董事长。
2002年2月,建达公司、三建公司、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约定合资开发洞头两地块。为项目开发需要,建达公司在洞头设立项目开发部,即以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2年3月,余某被建达公司委派到洞头分公司担任负责人。
余某和章某是校友,但此前并不认识。在2001年的一次同学会上,章某通过校友介绍结识了余某。
2003年,余某和章某一起创办了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余某说,章某在洞头看中一个项目,章某和他商量后,决定自己干,与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分割开,于是他们就成立了金海公司。公司股份余某占52.5%,章某占47.5%。
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余某的妻子戴某担任,具体管理和经营由章某负责。不过,余某称妻子戴某只是挂名而已,“她没参与公司任何事,她什么都不懂”。
“余董”“借钱”搞定1000万元
要成立公司,注册资金需要1000万元,这么大笔资金从哪来?
余某说,当时他和章某商量,想办法凑起来,最后决定从建达公司和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处“借钱”。他们商议,余某负责资金,后续事宜由章某负责。
章某在庭审中称,是“余董”从温州调了750万元,加上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正好1000万元,给他们开的公司注册验资。
据指控,2003年4月18日,余某、章某经预谋后,利用余某身为建达公司董事长、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建达公司调拨750万元到洞头分公司账户,加上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合计1000万元。
千万巨款怎么拨到金海公司?他们想到一招“曲线走账”。据起诉书显示,章某事先联系好温州三建公司洞头分公司、温州二建洞头分公司、洞头医药设备厂、洞头设备成套公司等单位,将需要的这1000万元陆续转到以上4家单位账户。以上单位收款后,又通过提现等方式提交给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财务人员,之后存入章某与余某妻子戴某名下,用于金海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验资完成4天后和2个月后,金海公司分别归还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608万元、392万元。
他称,两家互借 以为还回去就没事了
金海公司成立后,公司运营资金缺乏,怎么办?余某和章某又瞄上了公款。
据指控,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余某、章某结伙,多次从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挪用资金总计924万余元,供金海公司经营使用。
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金海公司陆续将这924万余元款项归还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
庭审中,余某将他挪用公款,包括之前的1000万元公款,都称之为“借钱”。他说,金海公司向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借钱”,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也有向金海公司“借钱”。他以为,两家互相“借”,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只要借了后还回去就没事了。如今,余某称这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很后悔。
“帮忙一下店面的事情就送120万元,这有可能吗?”
除了挪用公款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余某受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余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25万余元、港币1000元。
据指控,2001年,余某在温州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购买市区马鞍池大厦一楼店面、办理房产过户、店面分割等相关手续中给予关照,2004年收受陈某送的干股分红12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余某在马鞍池公园拆迁户叶某的房屋拆迁安置和购买马鞍池大厦商品房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叶某所送的港币1000元、人民币3万元。
2011年至2014年,余某对市建设集团下属建筑装饰公司在财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曹某所送的银行卡,价值1.5万元。
2011年至2014年,余某对与市建设集团有业务往来的中信银行温州分行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银行客户经理诸某通过他人所送的购物卡,价值8000元。
在庭上,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主要关于他接受金州房开董事长陈某干股分红一事。余某说,他有钱借给陈某,他和陈某属于私人之间的投资往来,不应该算受贿。他还反问:“帮忙一下店面的事情,就送120万元,这有可能吗?”
他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是因为心里害怕
据了解,余某是因为挪用公款被纪委调查,而受贿则是他自己主动交代。
根据起诉书,2014年5月15日,余某在温州市纪委,对纪委已掌握的挪用公款违法违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问他:“交代受贿事实,基于什么想法?”余某说:“工作到现在,我觉得自己平时也算是兢兢业业,想到(这些受贿事实)心里害怕……”
余某还说,被纪委叫走的前一天,他就向市建设集团纪委书记交代自己的行为,在这一两个月前,也向该集团党委书记交代了。
但是,当公诉人问他:“你向单位领导说这些的时候,是否知道审计部门在对你负责的公司进行审计?”余某回答:“知道。”
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称,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章某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
昨天,在进行了3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决定休庭,并宣布将择期再次开审此案。
本文转自: 温州网
- 关键词阅读:副县级干部 挪用公款
- 温州一副县级干部挪用近2000万公款投资自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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