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公务接待
本章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县外单位的同志。
日常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县四大家(含常委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县等重要公务活动,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按《衡阳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执行。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凭公函(确无公函的,也可使用会议通知、活动通知、方案中任一种,下同)和接待审批单开展接待工作,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接待住宿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地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接待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价格按定点场所协议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接待用餐。单位有食堂的,应安排在食堂就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宴请应当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酒水只限招商引资和外事活动,且一般用本地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接待单位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接待用餐,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 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处级140元/人·餐,科级120元/人·餐,其他人员10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对象,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费标准安排工作餐。
确因工作需要,需由接待单位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指第二餐及以上)的,在接待对象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人,中、晚餐各40元/人),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各单位应加强对单位食堂及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县内公务活动用餐
本章所称公务活动用餐,是指本县党政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用餐。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区域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及县城区以外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凭公函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按照不高于早餐 20 元/人、 中餐 40 元/人、晚餐 40 元/人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需同一单位协助安排第二餐及以上用餐的,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早、中、晚餐各 20 元/人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办餐单位不得提高办餐标准,不得拒收餐费,并需开具餐费票据。 随行媒体记者和司乘人员由用车单位负责结算餐费。
县直单位及乡镇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仅限处置突发事件、明察暗访、执纪执法)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人、中餐40元/人、 晚餐40元/人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县直单位及乡镇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加班连续 4 小时以上7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人·餐标 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7小时以上的,可按不高于40元/人·餐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将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监督管理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必须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额度内,单独列示,不得突破,并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接待清单及票据原件。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公务接待一律从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控制随行车辆。 各单位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各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它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各单位每季度将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列表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同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县审计局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各单位要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违规违纪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袁一心
来源:你好衡阳县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