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东自然资〔2019〕144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

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二、更新单元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更新单元命名规则

五、编制组织

第二章 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方案概况

二、大型改造片区统筹

三、区位和范围

四、现状使用情况

五、单元细分

六、更新模式

七、更新方向

八、用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

九、建设容量计算

十、控规调整说明

十一、其他

十二、图集及附表

第三章 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

一、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

二、传统产业类及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

三、涉及TOD范围的更新单元

四、控规未覆盖区域的更新单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方案上报

二、技术校核

三、方案审查

四、批前公示

五、审批

六、批后公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

一、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各职能部门

三、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七章 方案调整、退出和监管

一、方案调整

二、方案退出和监管

第八章 附则

一、解释权

二、实施期限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更新单元划定是我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统筹更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前提。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二、更新单元定义

更新单元是指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具有一定面积、相对成片的改造区域,作为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监管的基本单位。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工作。

四、更新单元命名规则

更新单元统一以“xx镇/街道/园区+xx社区/村+xx(特征词,原则上不超过5个字符)+xx(功能类型,包括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居住类、商住类、综合类、公益类)+更新单元”的格式进行命名。更新单元名称中不应出现“改造”、“项目”或“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号等文字表述。

(一)传统产业类更新单元,即“工改工”更新单元,指规划为普通工业用地(M1、M2)和仓储用地(W1)的更新单元,且不含居住、商业等用地。

(二)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指符合《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

(M0)及其相关配套用地的更新单元。

(三)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指规划为产业的(含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规模占经营性用地规模的比例不少于50%的新单元。

(四)居住类更新单元,指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更新单元。

(五)商住类更新单元,指规划为商业、居住用地且商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少于10%的更新单元。

(六)综合类更新单元,指规划为包含产业(含新型产业)、居住、商业、公共设施等多种类型用地的更新单元。

(七)公益类更新单元,指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且拆除范围内贡献的集中公共用地比例不少于50%的更新单元。

五、编制组织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方案编制工作。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前,须经各园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城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应包含方案概况、大型改造片区统筹、区位和范围、现状使用情况、单元细分、更新模式、更新方向、用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容量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调整说明、其他、图集和附表等十二方面的内容,并符合本章的技术要求。

一、方案概况

(一)主要内容

以表格形式概括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数据。

(二)技术要求

方案概况需与后续章节内容保持一致,不应出现前后矛盾、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大型改造片区统筹

(一)主要内容

为推进连片更新改造,允许多个更新单元合并形成一个大型的改造片区,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若涉及多个更新单元合并形成一个大型改造片区的,在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必须包含“大型改造片区统筹”这项内容;若不涉及,则无需编制该项内容。

1.现状概况:说明片区的区位、规模及现状情况。

2.整体策划:提出片区的总体发展定位,形成用地模拟方案,说明各单元的建筑量、实施时序和人口容量等。

3.规划统筹内容

(1)功能统筹:说明片区的功能定位,各单元的实施安排时序和地块规划用途、建筑量及人口规模。

(2)主要道路的规划统筹:确定片区内需要跨单元统筹的主要道路,并明确相关道路的等级宽度等内容。

(3)主要公共设施的统筹:确定片区内需要跨单元统筹的教育设施、公共空间、交通设施及其他设施,并制定各单元的捆绑实施责任。

4.形成大型改造片区统筹规划图,纳入规划一张图进行管控(见附件6)。

(二)技术要求

1.明确各单元的实施时序,以旧村改造、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和公益类改造为主的单元,应首期实施。

2.主要公共设施的统筹要求

(1)设施捆绑应遵循“骨肉搭配”的原则。

(2)急需实施的集中设施应在首期单元中落实,首期实施的单元捆绑的集中设施用地占比不应低于片区平均值,对于确需首期实施,但集中设施占比略低的单元,应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说明。所有子单元都为一期实施的,捆绑的集中设施用地比例应相对均匀。

(3)各子单元内的设施,为更新单元自身服务为主的设施,原则上由改造主体负责实施,其余设施可由园区、镇(街道)约定建设模式。。

三、区位和范围

(一)主要内容

1.说明更新单元区位以及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下称“专规”)中更新改造区域的关系,说明更新单元的四至范围及规模。

2.更新改造区域情况以各镇街已批的专规(2018版)为准。对于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承诺在镇级专规编制成果中落实为更新改造区域。

(二)技术要求

1.空间要求更新单元原则上应位于专规确定的更新改造区域内,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但超出更新改造区域部分占单元总面积比例不得大于10%,更新为工业(不含新型产业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仓储用途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2.边界要求

(1)结合市政道路、河流、山体等自然界线划定边界,可结合权属界线和行政辖区边界进行修正,但应保证边界相对规整。

(2)对于涉及主要道路的,已按规划线型和宽度实施的道路,原则上以道路中心线为界;需要通过城市更新实施的道路,原则上以道路红线为界,将规划道路纳入更新单元范围。

(3)对于改造需求迫切的旧村庄及急需实施的规划公共设施,原则上应纳入更新单元统筹考虑。

(4)计划保留的现状建成区,与单元其余区域可通过现状或规划道路进行分割的,原则上不应纳入更新单元范围。

(5)除原控规中规划为道路和公共设施用途外,可单独开发建设的新增用地和空地,原则上不纳入更新单元范围。

3.规模要求

(1)更新单元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亩,不超过500亩。可以由多个更新单元合并形成一个大型改造片区,面积不宜超过1500亩。出让宗地的面积应符合《关于印发〈闲置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等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

(2)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街道)、石龙镇范围内的更新单元面积可适当降低。政府主导改造、传统产业类改造(即“工改工”)、公益性改造及其他市政府特别批准的更新单元不受面积限制。

(3)更新单元范围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就单元范围和边界进行论证说明,重点阐述单元范围周边用地(单元范围向外拓展100米)的现状情况及规划安排。

四、现状使用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核实土地利用现状,重点核实更新单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称“土规”)中是否存在涉及农用地(基本农田)、特殊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等情况。

2.列清各类已登记在册的土地权属信息,对单元范围内建筑物尤其是私人住宅的建筑安全质量情况进行评价。

3.分析现状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周边建设等内容。

4.对拆除范围内地块的历史沿革和土壤情况进行说明。

(二)技术要求

1.现状土地利用情况核查资料应保证准确性和时效性。相关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9年度和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和现状权属统计表。

2.对拆除重建区、“三地”和超标“三地”区范围内不符合土规(除基本农田外)的地块,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获批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所有土规调整工作,并提供土规调整初步方案(含土规调整位置示意图)。

五、单元细分

(一)主要内容

通过图表和文字等方式介绍说明单元细分情况,明确拆除范围、非拆除范围以及各细分区域的面积大小、所占比例和划分理由。

1.拆除范围:可细分为拆除重建区和生态修复区。

2.非拆除范围:可细分为整治活化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现状保留区、现状道路区、“三地”和超标“三地”区、其余用地区等。

3.更新单元边界切割现状建筑物的,在单元范围以外的部分建筑物和土地单独纳入单元外拆除区。

(二)技术要求

1.细分区域

(1)拆除重建区:主要指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要求,通过拆除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用途重新建设的区域。

(2)生态修复区:主要指通过整治、拆旧、清退、复绿、复垦等手段恢复生态景观或农林畜牧用途的区域。

(3)整治活化区:主要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通过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或按照相关规划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使用功能等方式实施改造的区域。

(4)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指具备一定保留价值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和工业遗存等用地。

(5)现状保留区:主要指建筑质量良好、无迫切改造需求且无法单独进行分割的现状建成区、24米以下道路和继续保留现状的水塘、绿地、山体等生态用地。

(6)现状道路区:主要指现状红线宽度24米及以上的道路用地。

(7)“三地”和超标“三地”区:主要指面积零散、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

(8)其余用地区:主要指既不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要求,也不符合“三地”(含超标“三地”)条件,但确需纳入更新单元一并实施建设的用地。

2.拆除范围

(1)现状已建且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可纳入拆除范围;现状已建但地类为非建设用地或现状已拆除但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可酌情纳入拆除范围;现状未建且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不应纳入拆除范围。

(2)现状已建的次干道及以上道路,与规划道路的线型和宽度一致的,应纳入现状道路区,不应纳入拆除范围;与规划道路的线型或宽度不一致的,规划道路中现状为建成区的部分应纳入拆除范围。

(3)因道路、河流等因素,需对现状建成区进行清理的区域,应纳入拆除范围。位于生态控制线和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70米范围且实施拆除的区域,可纳入生态修复区;拆除后用作城市绿地(G)的区域,可纳入生态修复区。

(4)单元内城市重要道路沿线以及改造需求迫切的旧村庄、旧城镇应纳入拆除范围。

(5)拆除范围不得切割建筑物,所有建筑物须整体纳入拆除范围。除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公益类和政府主导改造类更新单元外,公路两旁的私人住宅、商铺应纳入拆除重建区。考虑单元范围的完整性,确有部分拆除建筑物不在单元范围内的,需明确由更新主体拆除后无偿移交政府,且不计容积率奖励,但涉及旧村、旧城的可计算容积率补偿。

3.特殊情况

(1)纳入“三地”和超标“三地”区的新增用地和空地必须符合“三地”(含超标“三地”)标准(具体请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的规定),分析“三地”和超标“三地”区中各地块面积以及占拆除重建区面积比例,并重点对能否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论证说明。

(2)除“三地”(含超标“三地”)外,按控规用途规划为道路或公共设施的新增用地和空地可纳入其余用地区,规划为其他用途的新增用地和空地原则上不纳入单元范围。

(3)实际已建但不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要求且需拆除使用的土地,优先考虑纳入“三地”和超标“三地”区。确实无法满足“三地”(含超标“三地”)条件的,可纳入其余用地区,但必须将土地无偿移交政府或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且不纳入拆除范围核算各类比例、指标。

4.比例要求

(1)除政府主导改造的更新单元外,实施改造面积(实施改造面积=拆除重建区面积+生态修复区面积+整治活化区面积+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更新单元修正后面积=更新单元面积-现状道路区面积-其余用地区面积,下同)的70%。

(2)除政府主导改造的更新单元外,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的60%。对于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要求已入库面积与符合入库条件但未入库面积之和不低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的60%,并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承诺将符合入库条件但未入库部分地块全部补充申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

(3)除政府主导改造的更新单元外,拆除范围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的50%。拆除范围面积应等于拆除重建区和生态修复区的面积之和,不包含现状道路区面积。单元范围内涉及已批未建、在建或建成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其纳入拆除范围一并核算,并在细分图中进行单独标注。

(4)拆除重建区原则上要求全部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无法满足入库条件的,需对拆除重建区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5)以旧村改造为主(即旧村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面积比例不少于80%,在土地房产调查图表和shp文件中单独注明)的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面积比例要求可降至30%,实施改造面积比例要求保持不变。

5.其他

(1)各细分区域面积之和须与更新单元面积一致。

(2)各细分区域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需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六、更新模式

(一)主要内容

1.说明更新单元与改造核心区、生态控制线、工业保护线(是否属于“一事一议”项目)、倍增企业项目库(是否属于倍增企业)等的关系。

2.说明更新单元所采取的更新模式。更新模式包括政府主导改造、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和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三种。其中,政府主导改造模式细分为:政府土地储备、政府土地整备开发、政村合作。

(二)技术要求

1.更新模式应符合专规政策分区的管控要求。

2.更新单元必须整体实施、成片改造,一个单元原则上只有一个改造主体。在保证单元整体实施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的更新单元方可分为两个以上项目、安排两个以上主体、采用两种以上模式实施改造:

(1)更新单元内的拆迁补偿能限期内全部落实,各项目均在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批准后两年内申报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方案或“1+N”总体实施方案,同步供地;

(2)更新单元内的公共设施能限期内全部落实,实施责任能合理分摊并具备可实施性,与非公共设施部分同步供地;

(3)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其他整体实施的要求。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模式,纳入市或镇土地储备:

(1)生态控制线内置换出来的用地,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

(2)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置换出来的用地,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

(3)利用“倍增企业”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调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等单位土地,已纳入政府土地整备开发、单一主体挂牌招商范围的除外;

(5)其他约定为政府收储的项目(含工业保护线规划中的“一事一议”项目改造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项目)。

4.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

(1)不符合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

(2)改造核心区以外,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为居住、商业等功能的单元,申请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

(3)不按照路网围合区域实施整体改造的。

七、更新方向

(一)主要内容

1.说明更新单元与城市总体规划(下称“总规”)、近期建设规划(下称“近规”)、专规(政策分区、功能指引)、工业保护线等上位规划的关系,提出单元的更新方向。

2.说明更新单元的功能类型,具体包括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居住类、商住类、综合类和公益类。

(二)技术要求

1.更新方向应以镇级专规中的功能指引为主要依据。各园区、镇(街道)专规完成修编之前,为加快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的划定工作,以已批近规为功能指引。

2.更新方向应符合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近规或专规安排有产业用地的更新单元,需要控制产业用地最低占比,具体计算公式 1如下:

在前期研究阶段,规划产业用地占非公共设施用地(非公共设施用地包含: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用地,但不包含教育设施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更新单元划定阶段确定的产业用地占比。

4.政府主导改造的更新单元,可结合城市发展的整体安排对产业用地占比进行调整;位于改造核心区的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产业用地占比进行调整,鼓励打造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其余年度的更新单元按已批专规的功能指引为准)。凡涉及对产业用地占比进行调整的,均要求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

5.更新单元内安排新型产业用地(M0)的,应符合《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的要求,并明确是否安排配套型住宅(R0)。安排配套型住宅(R0)的,须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的配套标准落实相应配套,套型应以小户型为主。

八、用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

(一)主要内容

1.依据市、镇两级专规,确定本单元内需要捆绑实施的主要设施类型及规模。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应结合市、镇诉求,对镇近规进行评估,确定本单元内需要捆绑实施的主要设施类型及规模。

2.对单元所在控规进行评估。单元范围外扩500米作为评估范围,综合分析评估范围内主要设施的实施条件,确定本单元内需要捆绑实施的主要设施类型及规模。本单元贡献的用地应优先安排评估范围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设施。

3.结合单元的开发规模,确定需要新增的公共设施类型及规模。

(二)技术要求

1.除更新方向为工业(不包含新型产业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仓储用途的,更新单元均要求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或其他指定类型用地。

(1)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用途的,用地贡献比例应符合省、市政策要求,需贡献的集中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5%。其中,以旧村改造为主的(即旧村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面积的比例不少于80%)不低于10%。

(2)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用途的,用地贡献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5%,需贡献的集中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2%,且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多种类型混合的改造,应拆分项目进行计算,否则按设施贡献要求高的类型执行。

(4)按控规实施的,单元范围内无偿提供的公共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15%,控规中没有规划公共设施用地或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通过无偿移交2倍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予以补齐,无偿移交的建筑类型为单元范围内已批控规确定的主要经营性用途,例如:单元范围内控规规划的经营性建筑为居住和商业,其中居住建筑面积占60%,商业建筑面积占40%,则无偿移交的经营性建筑类型为居住住宅。

2.公共设施确定原则

(1)评估单元所在控规片区的规划公共设施可实施性,提出需通过更新单元落实的设施。具体设施包括:小学、初中、社区级文体设施、社区公园、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设施。

(2)优先落实在专规中明确的公共设施用地。其中,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应校核城镇近规、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评估全镇公共设施布局,具体包括:高中、镇级文化体育设施、医院、养老机构、给水泵站、110kV变电站、次高压调压站、雨水及污水泵站、消防站、次干道以上道路以及其他需要校核的设施。

(3)在拆除范围内,原已批控规中确定的独立占地公共设施(除道路外)有效使用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原已批控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占比偏高的单元(按原控规用地规划图,拆除范围内贡献的集中用地占比大于或等于50%的项目),允许通过异地平衡的方式进行优化,但需明确合理的置换方案和设施捆绑实施方案,调整后集中用地贡献不得低于33%,且不得低于原已批控规集中用地贡献率的50%。

(4)经评估,暂无相关设施配套要求的更新单元,应预留同样比例的土地作为政府发展备用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后续根据政府需要重新确定用途。

(5)除上述规定外,更新单元应提供满足规划新增开发量的相关配套设施。

3.需无偿移交集中的设施或用地

(1)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大型的文体设施(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0平方米);社区中心(用地规模不少于8000平方米,用地性质表达为C3+C4,复合建设社区体育公园及社区文化用房);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及社区体育公园(用地规模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状规整,平均宽度不少于40米,平均宽度=用地规模/用地形状投影于最长边的长度)、文化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4000平方米);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养老机构(如敬老院、养老院)。

(2)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泵站、110kV变电站、次高压调压站、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消防站以及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道路红线宽度24米及以上的干道等道路交通设施。

(3)具有保留价值历史建筑或其他历史场所。

(4)生态修复区(规划为生态用地,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拆除复绿用地可规划为生态用地或城市绿地)。

(5)政府发展备用地(每处用地规模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现状规整、可单独开发,可按政府的要求规划为经营性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或政府认为的其他用地)。

(6)其他需要通过城市更新落实的设施。

4.说明更新单元主要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的类型、名称、等级、规模、来源、实施主体以及实施时序等内容,形成主要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一览表(见附件3)。为更新单元自身服务为主的设施,原则上由改造主体负责实施,其余设施可由园区、镇(街道)约定建设模式。主要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用地边界在前期研究阶段深化落实。

5.单元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教育设施应满足《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8号)和属地园区、镇(街道)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并明确建设主体、移交对象等实施事项。在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正式出台前,可暂时采用经市政府审定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专项(2018-2022年)》作为规划编制依据。单元范围内涉及居住用地和新增居住人口教育需求的,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应提交属地教育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建设容量计算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容积率计算方法。除采用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外,采用政府主导改造和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的,应依据更新单元划定阶段的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测算更新单元的建筑规模。分别计算基础建设量、奖励建设量和补偿建设量,并明确居住建筑规模、商业建筑规模、新型产业用房建筑规模(包括新型产业用房及配套型住宅的建筑规模)、产业用房建筑规模。

3.结合前期研究校核建筑规模。政府主导改造和单--主体挂牌招商类单元,应结合前期研究阶段要求进行用地方案模拟,并根据前期研究阶段的容积率计算办法对各地块建筑规模进行计算,校核更新单元划定阶段测算建筑量的合理性,取两者中的低值为最终结果。

4.进行交通综合承载力评价。拆除范围内毛容积率较高的单元应提供交通综合承载力的评价,从而综合确定挂牌招商的建筑量。

(二)技术要求

1.建筑量计算应以项目为单位,计算规则参照《东莞市更新单元容积率计算指引》(见附件1)。建筑量数值要求采用去尾法,以万平方米为单位,只保留两位小数,例如:10.236万平方米,最终应为10.23万平方米。建筑量由第三方进行校核。

2.对于拆除范围内的旧村、旧城,给予一定比例的建筑量补偿。旧城仅针对旧房改房和旧商住小区,按其合法建筑规模的0.8倍给予建筑量补偿,合法建筑规模以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旧村按宅基地用地规模的1.5倍 2给予建筑量补偿,由镇街土地主管部门先圈定宅基地范围,再叠加最终修补测入库的地形图数据中居民地(JMD)图层,计算得出宅基地用地规模。最终修补测入库的地形图数据成果可由镇街土地主管部门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测管科)进行申请。

3.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确定的建筑总量原则上为上限值,在原方案基础上额外增加公建配套的,可适当给予建筑规模补偿,但不应超出原奖励规模的10%;否则,须重新开展更新单元划定工作。

4.除传统产业类更新单元外,拆除范围内毛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单元,在更新单元划定阶段应进行交通设施综合承载力评价。

十、控规调整说明

(一)主要内容

1.说明拆除范围与土规、总规、三区四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生态控制线、工业保护线、小山小湖、水源保护线等规划的关系。

2.概括说明控规调整的主要内容,并对调整前后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3.分别校核教育设施、公共开敞空间、交通以及其他需校核设施的承载力,确定控规调整的可行性。

(二)技术要求

1.说明调整后公共设施用地的变化情况,除道路和跨更新单元统筹外的公共设施有效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能减少。经论证确需取消原控规公共设施的,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前期研究阶段提供相关证明)。

2.结合用地模拟方案,论证规划调整的可行性,重点校核教育设施、社区公园、社区体育公园、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等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1)教育设施:根据规划新增人口进行评估。如有缺口的,需明确解决方案,可由改造主体自行配套或由属地政府统筹配套。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①幼儿园应由改造主体自行配套,高中可在镇域统筹。

②规划新增人口的小学、初中学位需求规模超过6班的,在更新单元划定阶段需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③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总人口大于等于2万人的,原则上应在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内自行配套解决小学、初中;有条件的更新单元,高中学位需求宜在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内统筹解决;在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内统筹解决学位配套的,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范围外,为原控规规划居住人口配套的学校资源可以相应核减。

(2)社区公园与社区体育公园:按《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见附件2)进行指标核算。

(3)公共停车场与公交首末站:按《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进行指标核算。原控规安排的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有效使用面积不宜减少,鼓励复合建设。

3.说明调整前后道路交通的变化情况。

4.除在控规中已安排为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的情况外,不允许将未纳入拆除范围的宅基地布局为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

十一、其他

应提出城市重要界面、廊道、公共空间等需在前期研究阶段中重点研究的要素。

十二、图集及附表

图集及附表统一按A3幅面装订在方案成果正文之后(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纸张大小),均要求加盖制作单位公章或出图章,主要包括以下12项图(表):

(一)2009年遥感影像图

(二)最新卫片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

(五)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

(六)土地房产调查图表(以地形图为底图,用不同颜色分别标注单元范围红线、拆除范围红线以及拆除范围内旧村用地红线和旧城用地红线,以列表形式注明旧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叠加JMD图层]和旧城合法建筑规模[证载建筑面积],加盖镇街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公章)(见附件7)

(七)单元细分图

(八)区位图

(九)现状用地图

(十)用地方案模拟图

(十一)片区统筹规划图

(十二)更新单元划定图则

第三章 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

一、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

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仅需提供更新单元划定图则。

二、传统产业类及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

传统产业类更新单元可申请控规调整后按控规实施。

不含居住(R2)、商业(C2)、配套型住宅(R0)的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直接申请控规调整,无需编制前期研究报告。

含普通工业用地(M1、M2)和仓储用地(W1)的更新单元,在更新单元划定阶段不需提供建筑方案。

三、涉及TOD范围的更新单元

更新单元涉及站点TOD开发规划已完成(已批复)或已有成果(未批复、初步成果)的,以TOD开发规划作为TOD控制范围内控规编制(调整)的依据。未开展TOD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更新单元,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一事一议”方式征求市轨道交通局意见后请示市政府,并按照市轨道交通局和市政府的正式回复意见进行更新单元划定。

四、控规未覆盖区域的更新单元

控规暂未覆盖区域,能纳入周边已批控规的纳入周边已批控规进行更新单元划定。

控规暂未覆盖区域,不能纳入周边已批控规的,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公益类更新单元可以根据已批复的近规进行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并以单元范围进行前期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者控规的编制。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更新单元,原则上应结合经市自然资源局(控规小组)审查同意的控规草案进行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方案上报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指引要求,按程序将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每个季度集中申报一次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申报材料要求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局。

二、技术校核

市自然资源局收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进行校核,出具技术校核报告。

三、方案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将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函发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函发出后,市自然资源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部门集中审查会。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局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对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进行审查。获得各职能部门一致同意,方案才能通过。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书面意见,会前已书面回复且无不同意见的职能部门可不参加部门集中审查会。

根据部门集中审查会议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包含是否同意更新改造准入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

四、批前公示

部门集中审查同意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进行批前公示;部门集中审查基本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方案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点包括更新单元所在地现场、当地社区公示栏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公示内容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更新方向、公共设施要求、建筑量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园区、镇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公众意见和归纳采纳情况,形成《公众意见接收凭证》和《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样式参照控规公示的相关规定),以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

经部门集中审查同意且完成批前公示的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进行审批。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方案获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复。

六、批后公告

在方案获批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更新单元划定图则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和社区公示栏等地方进行公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

一、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园区、镇(街道)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诉求,统筹考虑各方因素,主动掌控更新节奏,严格按照专规和本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更新单元划定工作,切实履行方向定位、材料审核、方案申报等主要职责,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

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进行审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组织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审查工作,主要负责审查片区统筹、改造准入、单元范围、现状使用情况、单元细分、更新模式、更新方向、公共设施配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内容,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查更新单元的产业准入。

(三)市教育局:负责审查更新单元内配套的教育设施是否满足《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8号)和园区、街道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要求。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更新单元内的土地污染和水源保护情况。

(五)市水务局:负责审查更新单元内地块避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更新单元,提出保护要求,对单元范围内的文化、体育类公共设施配套提出要求。

(七)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审核上报的更新单元是否在轨道站点TOD控制范围内,负责审核轨道站点TOD控制范围内的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是否符合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

(八)市民政、住建、交通、卫生、城管、消防、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设施配套提出要求。

除上述审查事项外,各职能部门可针对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所涉及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如单元面积、比例限制未达到指引要求等),提交部门集中审查会进行审议。

三、第三方机构

负责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技术校核工作,出具技术校核报告,重点对土规、2009年度和最新年度的现状地类、土地权属、“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比例要求、建筑容量、控规调整前后相关指标对比等进行校核。

第六章 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审查申请表》1份

二、《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三、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成果8份(编制单位盖出图章),按A4幅面装订成册。方案成果必须包含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具体信息,附上方案目录和具体页码。

四、党政领导班子联席(城建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份

五、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书面意见(主要针对涉及居住用地和新增居住人口教育需求的更新单元)

六、电子文档1份(以刻录光盘形式上交)

(一)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成果和主要图纸(区位图、现状用地图及航拍图、权属图、用地方案模拟图、单元细分图、片区统筹规划图、更新单元划定图则等,要求为DWG和JPG格式)。

(二)更新单元范围红线、各单元细分区域红线、拆除范围内旧村用地红线、已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红线和符合入库要求但未入库范围红线(高斯-克吕格投影、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分带加带号,SHP格式面文件,要求无拓扑错误、属性表信息完整)(见附件8)。

(三)提供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规划数据库资料,包含片区统筹规划图、更新单元划定图则的EXCEL表和CAD图(见附件9)。

七、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具体样式和模板详见各附件,整个电子文档大小限制在50M以内。

第七章 方案调整、退出和监管

一、方案调整

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应按审批流程重新申报,并补充说明调整原因。

二、方案退出和监管

(一)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获批后,改造主体应当在两年内上报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方案或“1+N”总体实施方案,否则划定成果自动失效。在划定成果自动失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更新单元申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

(二)分为两个以上项目、安排两个以上主体、采用两种以上模式实施改造的更新单元,采用镇街政府承诺制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时要作出专门说明,提交具体实施计划和整体实施承诺书,待项目主体确定后签订公共设施分摊和实施监管协议。市自然资源局按承诺的时间节点检查承诺事项的兑现情况,承诺事项未兑现的,作出全市通报并暂停审批新增更新单元(项目),直至承诺事项兑现。

第八章 附则

一、解释权

本指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实施期限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东莞市更新单元容积率计算指引

   2.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置指引

   3.更新单元主要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一览表

   4.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样板

   5.更新单元划定图则模板

   6.更新片区统筹规划模板

   7.土地房产调查图表模板

   8.SHP文件模板

   9.更新单元划定方案规划数据库模板

   10.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审批流程示意图

   11.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审查申请表

   12.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

   13.更新单元划定方案部门审查意见汇总表

   14.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批前公示模板


附件1

东莞市更新单元容积率计算指引

目录

前言

一、名词说明

二、容积率计算方

(一)单元划定阶段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计算

(二)前期研究阶段更新地块建筑规模计算

(三)关于基础建筑規模的規定

三、基准容积

(一)居住用地

(二)商业服务业用

(三)新型产业(M0)用地

四、修正系数

(一)组团特征修正系

(二)地块规模修正系

(三)周边道路修正系

(四)地铁站点修正系

(五)特别政策修正系

(六)修正系数的叠加

五、奖励建筑面积

六、补偿建筑面积

七、其他说

(一)普通工业用地和仓储用

(二)新型产业用地(M0)

(三)配套型住宅(R0)

(四)其他规定

前言

本指引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新型产业等用地及其混合用地的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其他用地容积率不作特别规定。地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确定除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符合历史保护、生态保护、地质条件等要求外,还需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公共设施服务水平。按照本指引计算的地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仅作为技术参考,具体指标应结合相关影响条件综合研究论证,按程序批准确定。

采用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且改造为居住、商业等功能的单元,暂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编制指引>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东规发[2015]40号)执行。

一、名词说明

本指引的建筑面积特指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或项目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和补偿建筑面积组成。

基础建筑面积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根据修正系数计算得到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是指更新单元因改造主体贡献指定公共设施所获得的奖励建筑面积;补偿建筑面积是指为平衡旧村、旧城更新单元改造成本而给予的建筑面积补偿。

二、容积率计算方法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我市城市更新分更新单元划定和更新单元前期研究报告两个阶段进行规划编制。单元划定阶段确定更新项目总建筑规模,总建筑规模以更新单元(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前期研究报告阶段确定各规划地块的建筑规模及地块容积率,建筑规模以规划地块为单位进行计算。

(一)单元划定阶段更新单元(项目)总建筑规模计算

FA单元≦FA单元基础+FA单元奖励+FA单元补偿(公式1);

FA单元基础=FAR基准xA1x(1+A5)x(S-S1)(公式2);

式中:FA单元--更新单元总计容建筑面积;

FA单元基础--更新单元基础建筑面积;

FA单元奖励--更新单元奖励建筑面积;

FA单元补偿--更新单元补偿建筑面积;

FAR基准--基准容积率;

A1--组团特征修正系数;

A5--特别政策修正系数;

S--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面积;

S1--更新单元的集中贡献设施用地面积(不含附设的设施)。

混合用地的更新单元,更新单元基准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下同):

FAR基准混合=FAR1xK1+FAR2xK2+FAR3xK3……(公式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更新单元基于单--用地功能的基准容积率;

K1、K2、K3--分别为该更新单元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前期研究阶段更新地块建筑规模计算

FA地块≦FA基础+FA奖励+FA补偿(公式4);

FA基础=FAR基准xA1x(1-A2)x(1+A3)x(1+A4)x(1+A5)xS(公式5);

式中:FA地块--地块总建筑面积;

FA基础--地块基础建筑面积;

FA奖励--地块奖励建筑面积;

FA补偿--地块补偿建筑面积;

FAR基准--基准容积率;

A1--组团特征修正系数;

A2--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A3--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A4--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A5--特别政策修正系数;

S--地块面积。

(三)关于基础建筑规模的规定

在前期研究报告阶段计算的各地块基础建筑规模之和不得突破更新单元划定阶段确定的更新单元基础建筑规模。

三、基准容积率

根据我市密度分区构建思路,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各类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应按照表1执行。

表1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序号

市域密度分级

园区、镇街密度分区

1

高密度级

密度一区

密度二区

2

中密度级

密度三区

密度四区

3

低密度级

密度五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域密度分级指引图的编制,指导园区、镇(街道)密度分区图的编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密度分区图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和备案。园区、镇(街道)密度分区图未完成备案前,采用市域密度分级指引图进行管控,其中高密度级采用密度二区管控,中密度级采用密度四区管控。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按照密度一区执行。

(一)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容积率分为5个等级区间,其中密度一区对应的基准容积率及地块容积率上限应符合表2规定,混合用地中“居住部分建筑面积/地块面积”的数值应符合下表关于地块容积率上限的规定。

表2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指引

分级

密度分区

基准容积率

地块容积率上限

1

密度一区

2.2

5.0

2

密度二区

2.0

4.5

3

密度三区

1.8

4.0

4

密度四区

1.6

3.5

5

密度五区

1.5

2.5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分为5个等级区间,其中密度一区对应的基准容积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容积率指引

分级

密度分区

基准容积率

1

密度一区

4.0

2

密度二区

3.5

3

密度三区

3.0

4

密度四区

2.5

5

密度五区

2.0

(三)新型产业用地(M0)

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分为5个等级区间,其中密度一区对应的基准容积率应符合表4规定,地块容积率原则上不应超过60。

表4新型产业用地基准容积率指引

分级

密度分区

基准容积率

1

密度一、二区

3.5

2

密度三、四区

3.0

3

密度五区

2.0

四、修正系数

(一)组团特征修正系数

为强化市域六大组团分区的风貌特色,充分体现空间开发强度差异,形成组团的地方风貌特征,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新型产业用地地块基础建筑面积计算时,应根据组团特征系数进行容积率修正,组团特征修正系数应按表5执行。

表5组团特征修正系数

组团

修正系数

城区片区

1.2

滨海湾片区

1.15

松山湖片区

1.1

东南临深片区

1.1

东部产业园片区

1.05

水乡新城片区

1

(二)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地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与地块规模有关,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基准用地规模应按表6执行。地块小于等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不进行折减。地块面积大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修正系数按每增加0.1公顷折减0.005累加计算,不足0.1公顷按0.1公顷修正,最大折减值为0.3混合用地的基准用地规模取低值进行计算,例如商住混合用地,其基准用地规模为2公顷(即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用地规模)。

表6基准用地规模

用地功能

基准用地规模

居住用地

3公顷

商业服务业用地

2公顷

新型产业用地

4公顷

(三)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新型产业用地地块基础建筑面积计算时,应根据地块周边道路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应按表7执行。可获得修正系数的周边道路须是现状道路或是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规划道路,且道路红线宽度不低于10米。周边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以及无辅道的快速路。

表7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地块类别

一边临路

两边临路

三边临路

周边临路

修正系数

0

+01

+015

+02

其中临路是指用地直接相邻,或用地与道路间的绿带宽度不超过20米,且临路的用地宽度不少于20米。“三边临路”除满足有三条边临路外,还应满足:地块临路的边长之和/地块周长≥50%;“周边临路”除满足有四条边或所有边临路外,还应满足:地块临路的边长之和/地块周长≥75%。

(四)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计算地块基础建筑面积时,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覆盖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位于TOD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用地适用轨道站点修:正系数,系数取值如下:

属于轨道枢纽站点(两条或多条线路换乘站)的修正系数为05;属于一般站点的修正系数为0.3。

同一个地块只有部分用地纳入TOD规划控制范围的,该地块地铁站点修正系数=0.3(或0.5)x(纳入TOD规划控制范围的用地/地块用地面积)。

(五)特别政策修正系数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省、市创新节点的产业类单元(项目)及东莞段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产业类单元(项目)适用特别政策系数,修正系数为0.1,其他特别政策系数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特别政策修正系数不能叠加,如一个单元适用多个特别政策修正系数的,取其中的最大值进行修正。

(六)修正系数的叠加

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地块可进行叠加修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的最大值进行修正。

五、奖励建筑面积

更新单元在拆除范围内(不含三地及超标三地),向政府无偿移交指定类型公共设施或其他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建筑规模奖励:

(一)无偿移交高中、初中、小学、大型的文体设施(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0平方米)、社区中心(用地规模不少于8000平方米,表达为C3+C4混合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给水泵站、110kV变电站、燃气次高压站、雨水泵站、垃圾转运站、消防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用地规模的3.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二)无偿移交政府发展备用地(每处用地规模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形状规整可单独开发,可按政府要求规划为经营性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或其他市政设施备用地)的,按用地规模的2.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三)无偿移交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4米的干道,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及社区体育公园(每处用地规模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状规整,平均宽度不少于40米,平均宽度=用地规模/用地形状投影于最长边的长度)、文化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按用地规模的2.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四)无偿移交集中成片的生态用地(E)的,按用地规模的1.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五)对高速公路沿线(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70米范围内)进行拆除,规划为生态用地和城市绿地(G1除外)的,按用地规模的2.0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规划为各类公园(G1)的,参照第(三)条处理。属于这种情况的,奖励建筑规模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再进行叠加计算。

(六)对历史建筑或其他历史场所等进行实施修缮和整治,且承担其修缮、整治费用及责任的,按用地规模的1.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七)无偿移交公交首末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按有效使用面积的1.0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可附设)。如在本款第(一)至(五)条所述设施内附设公交首末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则不再重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

在前期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已批更新单元划定确定的公共设施用地进行扩大的,可按上述标准核增奖励建筑规模(但不得超出原奖励规模的10%);在单元划定基础上,额外贡献政府发展备用地给政府收储的,仍按本款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规模奖励;其余情况新增公共设施用地的不作建筑规模奖励。

上述设施的最小用地规模是指实际规划且具备可实施条件的用地规模。如果实际规划且具备可实施条件的用地规模符合最小用地规模要求,但拆除范围内贡献的用地不符合最小用地规模的,在拆除范围以外用地权属主体同意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同样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六、补偿建筑面积

对于拆除范围内的旧村、旧城,给予一定比例的建筑量补偿。旧城仅针对旧房改房和旧商住小区,按其合法建筑规模的0.8倍给予建筑量补偿,合法建筑规模以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旧村按宅基地用地规模的1.5倍 3给予建筑量补偿,由镇街土地主管部门先圈定宅基地范围,再叠加最终修补测入库的地形图数据中居民地(JMD)图层,计算得出宅基地用地规模。最终修补测入库的地形图数据成果可由镇街土地主管部门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测管科)进行申请。

七、其他说明

(一)普通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容积率可按发展诉求直接赋值,但不应高于4.0。

(二)新型产业用地(M0)

新型产业用地(地块)容积率诉求为3.0-5.0时,可直接赋值,诉求高于5.0时,应按本指引进行计算,科研用地、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等参照MO进行管控。

(三)配套型住宅(R0)

为引导集约节约用地,配套型住宅(R0)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按照3.0-5.0赋值,且符合《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配套型住宅(RO)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套型住宅的套型宜以小户型为主。

(四)其他规定

本条(一)(二)(三)款的用地,容积率采用直接赋值的,以前期研究报告阶段的容积率计算为准。


附件2

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置指引

目录

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一)幼儿园

(二)小学

(三)初中

(四)高中

二、社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一)社区级公共设施

(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三、交通站场设施配置标准

(一)公交首末站

(二)社会公共停车位

(三)配建停车位,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一)变电站

(二)垃圾转运站

(三)环卫工人作息室

(四)公共厕所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

(六)消防站

五、其他规定

前言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为促进城市更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承载力提升,彰显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内涵,结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定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设施的配置标准。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出台后,与本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为准。

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学校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应与其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相匹配,结合片区内学校分布情况及学位需求统筹确定。学校应独立占地,宜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位置,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因教育设施整合调整撤并的学校原址,应继续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禁止商业开发,若由于周边环境影响确实不适合教育办学的,应论证说明。

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下同)内应按规划新增居住人口(对比原控规)进行学位校核。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应按照规划总居住人口进行学位校核。

幼儿园需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小学、初中应在控规片区内统筹,高中在镇域范围内统筹。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有条件的宜设置高中。

经校核需在更新单元外统筹解决小学、初中学位,且规模超过6班的,应在单元划定阶段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一)幼儿园

新建幼儿园需独立占地(可不独立分宗),千人指标为45座,每班不超过30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0㎡,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二)小学

小学千人指标为95座,每班不超过45人。一般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3㎡,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2㎡。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若为寄宿制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

(三)初中

初中千人指标为40座,每班不超过50人。一般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3㎡,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9.6㎡,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若为寄宿制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

(四)高中

高中千人指标为25座,每班不超过54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4㎡,若为寄宿制高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

表1教育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配置标准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

每班人数(座)

≤30

≤45

≤50

≤54

千人指标

(座/千人)

45

95

40

25

生均用地面积

(㎡/座)

≥10

一般地区:≥18

近期实施:≥15.3

特别政策区:≥12

一般地区:≥23

近期实施:≥19.6

特别政策区:≥15

≥22

生均建筑面积

(㎡/座)

≥8

≥7(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座)

≥9(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5㎡/座)

≥14(若为寄宿制,则增加7㎡/座)

注:特别政策区指用地紧张的中心区和TOD、高品质连片更新地区等高强度开发地区;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生均用地按照特别政策区的标准执行。

二、社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一)社区级公共设施

1.社区公园。居住区每500米半径范围内应建设一处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设施配置应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居民散步与交往需求。规划布局应处理好与慢行交通、机动车交通的关系。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6000㎡的社区公园。

校核标准: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1㎡。

校核范围: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2.社区体育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功能设置参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执行。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3000㎡的社区体育公园。

校核标准: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0.3㎡。

校核范围: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体育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单元划定阶段不需校核)。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公共厕所等设施,可设置小型商业设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及运营管理按照《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或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的,应配置一处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可独立占地或附设。

校核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则可将原控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指标纳入指标核算。

4.社区中心。每3~5万居住人口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0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可设置一处社区中心。社区中心宜选址在居民出入方便的位置,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社区中心应复合设置,

功能由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和社区体育公园两部分组成,用地表达为C3+C4,用地规模不少于8000㎡,容积率1.0~2.0。

5.指标核算。社区中心用地按60%计为社区体育公园用地。鼓励社区体育公园与社区公园复合建设,指标可以统筹核算。周边社区公园及社区体育公园配套完善、覆盖率高的单元,可申请适当降低社区公园及体育公园的配置指标,节省的用地面积应优先安排其他的集中公共用地。

(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单元划定阶段不需配套)住宅项目的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商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每宗用地规模大于等于1公顷的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均应配套以下设施:

1.文化活动室。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应包括老年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图书阅览室(不少于30㎡)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等设施。

2.户外体育活动场地。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总用地面积不少于500㎡。应包括儿童活动场所、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健身器材等。

3.老年人日间照料室。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应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等相关功能用房设置。

4.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最低不少于50㎡,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需配置。

5.居民议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50㎡。

三、交通站场设施配置标准

(一)公交首末站

以居住、商业、新型产业、交通枢纽或大型公建等功能为主的片区应考虑设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选址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临近城市客运交通走廊,便于换乘;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规划总人口在0.7~3万人的居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公交首末站服务能力一般不宜大于3条线路,用地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的用地面积按90~100㎡/车计算,不具备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800~1200㎡;考虑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2000~4000㎡,重点区域的首末站需按照功能重新计算面积,首末站均允许采用附设等形式设置。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应设置一处不少于800㎡的公交首末站。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公交首末站的,则可将原控规的公交首末站纳入指标核算。

(二)社会公共停车位

严格落实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控规中关于停车位配建的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0.8㎡/人,应结合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选址布局。

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设置,鼓励与公共绿地、文化、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组合设置,允许采用地上、地下、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建设。

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相关标准及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配比不低于25%。

(三)配建停车位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5~30㎡/个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35㎡/个计算。

表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单位

标准

说明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R)

R1

一类居住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

R2

二类居住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R3

三类居住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R0

租赁住房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R6

R61

幼儿园用地

车位/100学生

≥4

R62

小学用地

车位/100学生

≥1.1

R63

中学用地

车位/100学生

≥2.0

R64

九年一贯制学校

车位/100学生

≥2.5

公共设施用地(C)

C1

行政办公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C3

文化设施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C4

体育用地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3.0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二类体育馆

2.0

C5

医疗卫生用地

>3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6

100-3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5

<1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3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C6

C61

高等学校用地

车位/100学生

≥2.5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车位/100学生

≥2.5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车位/班

≥0.4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车位/100学生

≥2.5

C65

科研设计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C7

文物古迹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工业用地(M)

M1

一类工业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M2

二类工业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M3

三类工业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M0

新型产业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物流仓储用地(M)

W1

-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W2

-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W3

-

堆场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绿地(G)

G1

-

公共绿地(公园)

车位/公顷

≥0.8


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

3)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范围内可按照配建标准下限的80%折减。

5)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中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6)特殊情况用地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7)混合用地按比例加权配建停车位。

8)在满足常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情况下,鼓励增设机械停车位。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一)变电站

变电站应按电力负荷预测、变电站供电能力等条件设置。电力负荷预测应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性。宜选用以下负荷预测方法: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法、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增长率法、电力弹性系数法、综合用电水平法、单耗法等。

变电站设置应避开重要军事设施、通信电台、电信局、机场导航台,避开易燃、易爆区和严重烟雾区,避免贴邻居住用地、幼儿园设施用地,避开滑坡、滚石、流沙、沼泽、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等。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地区宜采用全户内式、半地下式变电站、附设式变电站。变电站的用地按照最终规模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各级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变电站等级(kV)

变电站形式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议尺寸

长x宽(米x米)

500

户外式

50000~100000

-

220

户外式

13000≦S≦30000

130x110

户内式

9000≦S≦10000

125x75

全地下附设式

6000≦S≦8000

110x60

110

户外式

6000≦S≦8000

100x75

户内式

4000≦S≦5000

85x55

全地下附设式

3000

75x40

注:1)上述用地一般指变电站控制面积(平地),不含高压进出线用地;

2)全地下变电站若需要独立占地,面积宜参照户内式变电站面积执行。

(二)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应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垃圾生产量、垃圾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选址应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生量多、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宜按1.0~1.3千克/日人计算;小型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按800~1000米设置一座。规划总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的片区应增配一处用地规模不少于500m2的小型垃圾转运站。

表4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表

转运站类型

转运量

(吨/天)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与相邻建筑间距(米)

绿化间隔带宽度(米)

小型

≦100

300~1500

≥10

≥3

中型

100-450

1500-5000

≥15

≥5

大型

>450

>5000

≥30

≥15

(三)环卫工人作息室

规划居住人口0.8~1.2万人的片区应设置一处环卫工人作息室,提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功能,优先考虑与垃圾转运站或公共厕所组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为7~20㎡/处,并满足环卫工人人均建筑面积3~4㎡的要求。

(四)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设置应根据服务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城镇区域每平方公里应设置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一般为60~100㎡/处。居住小区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千人,车站、码头、体育场15~25㎡/千人,广场2~4㎡/千人,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千人。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

规划居住人口2~3万人的片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一般建筑面积为60~100㎡/处,宜与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休息房等组合设置。

(六)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执勤车辆主出入口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少于50米。

表5消防站设施用地与建筑指标表

序号

类别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1

一级普通消防站

3000~4500

1800~2700

2

二级普通消防站

3000~4500

1800~2700

3

特勤消防站

6700~9300

4000~5600

4

战勤保障消防站

7600~12000

4600~6800

五、其他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按照建筑面积120㎡/户、户均3.2人的标准核算居住人口;其他居住用地按照建筑面积300㎡/户、户均3.2人的标准核算居住人口。

除专门规定外,公共设施应设置在便于居民使用的区域。需编制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各类更新单元要依据上述标准安排配置公共设施,其他未详细规定的公共设施应根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相关要求落实。




1 近规或专规单独表达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用地纳入近规的居住用地进行计算,除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外,核算产业用地占比时统一采用专规。
2 此处的旧城、旧村宅基地建筑量补偿标准并非拆迁阶段的拆赔标准。
3 此处的旧城、旧村宅基地建筑量补偿标准并非拆迁阶段的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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