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皖政〔2018〕9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来我市投资,支持我市现有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加速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研发以及运维配套支撑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第二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三条 支持集成电路上市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集成电路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团队 300 万元。其实际投资额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建设。对新落户我市总投资达到 300 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总投资达到 1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及运维类项目以及总投资达到 3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额的 15% 给予补助,关键进口设备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提高 5%。本地现有集成电路企业适用此条款。
第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配套招商。对我市现有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 1%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企业 3 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 5 亿元的,再对我市现有企业额外奖励 100万元,达到 10 亿元的,再奖励 100 万元。
第六条 强化集成电路企业落户保障。对新落户的集成电路企业土地厂房保障、金融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等,可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铜政〔2017〕40 号)等有关政策享受优惠。
第三章 加强金融支撑
第七条 发挥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县区成立基金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外地基金投资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八条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现有国有担保机构及企业为集成电路项目在我市落户进行担保的,按担保额的 1%对国有担保机构及企业进行奖补。
第九条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获得安徽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贷款贴息补助的集成电路企业,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鼓励研发投入
第十条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按照集成电路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含委托研发)的 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新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 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 MPW),统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 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企业进行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关键配套研发。凡新认定的首台(套)集成电路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 200 万、100 万元奖励。对主起草集成电路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分别给予每个标准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重大技术攻坚。对争取国家集成电路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支持资金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争取省集成电路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集成电路企业建设洁净厂房的,按照《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智能制造项目投资的若干政策》(铜政〔2018〕5 号)享受奖补。
第五章 支持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研发。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 IP(知识产权)开展研发,给予购买 IP 直接费用 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共享。对通过第三方 IC 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 IP 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费用 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集成电路企业授权或受让专利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奖补。
第十八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园区和集成电路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测试检测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设备采购额的 30%给予资助,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章 促进做大做强
第十九条 支持本地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我市自主研发生产的芯片、装备、材料等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 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及运维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新增税收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再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 600 万元奖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其他融资的,按最新修订的《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享受相关奖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 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资金的 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七章 强化配套支撑
第二十四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 全面落实财税〔2015〕6 号、财关税〔2015〕46 号、财税〔2016〕49 号和财税〔2018〕27 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宣传展览。对集成电路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人才可享受《关于推进新时代“铜都英才计划” 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实施意见》(铜发〔2019〕3 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 号)等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扶持资金市、县区按 5:5 配套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