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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

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
2021年07月30日 22:16 新浪网 作者 乐乐乐乐乐这么多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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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录片《守护解放西》中,有这么一个片段: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发现在湘江风光带出没,警方随即对其实施了抓捕,这名犯罪嫌疑人坐上警车专座后,似乎突然对人生有了全新认知。

  他对警察说:我早知道有这么一天的,正打算自首呢。

  警察反问:那你怎么早不自首呢?

  该男子无言以对,陷入沉默,空气中充满着尴尬的气息。

  这个故事除了告诉我们警察叔叔眼睛是雪亮的外,还说明了一个法律层面的道理:自首不是随口一说就能判定成立的。

  

  有些犯罪分子可能会抱着某种逃避罪责的心理,在被抓的那一刻编造自己已经打算自首,正在去自首路上的谎言,希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从轻处理。

  当然,也不排除确实有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了的,天下之大,无巧不有。

  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

  法律的网织得又细又密,小小一个自首,也有很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自首和非自首,不是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构成自首的2个必要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如果只满足了其中一个,自首便不成立。

  “如实供述”的争议相对“自动投案”会小很多,因为这个在实践中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不是犯罪嫌疑人上下两张嘴皮子一翻就能忽悠的。

  但自动投案的情况就很多了,一般人可能觉得在其实施犯罪后,即刻跑去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才算自首,但从法理上说,若是把自首的时间卡太死,既不利于引导更多犯罪分子走这条路,也不利于充分分化瓦解犯罪——

  法律也是要从大处着手的。

  我们假设有小刘这么一个人,故意伤人、并抢走对方身上的珠宝后,在逃。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他此前的一次作案还曾盗窃了数额不小财物,构成盗窃罪,但司法机关却没有掌握他之前盗窃的罪行,只掌握了他后面这个案子中故意伤害和抢劫的罪行。

  

  某一天,小刘被群众发现,团团围住,或者被警方困住,遂当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这不构成自首,因为小刘并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意愿,是走投无路才如此。

  又某一天,小刘跑去派出所投案,但他只肯交代自己的抢劫罪行,拒不交代或者掩饰自己故意伤人的罪行,也就是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这种情况不符合如实供述,所以即使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也不构成自首。

  还是某一天,小刘把自己盗窃来的财物偷偷放回原处,但并没有去主动投案,之后其被警方抓获,小刘认为自己已完璧归赵,就盗窃这一项而言是自首。

  但自首,意味着小刘应该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小刘仅归还财物却没有自动投案,即使再加上如实供述罪行,也顶多算悔罪,因为其行为明显表现出还是逃避法律制裁。

  再假设某一天,小刘主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故意伤人罪行,但没有交代盗窃罪行,那自首情节便仅限于故意伤害一项;若是审讯过程中,或者已经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判决之后,又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罪行,那于盗窃这一项也是可视为自首的。

  

  又那么一天,小刘走在路上因为形迹略显可疑被警方盘问,虽然警方并不知道小刘是犯罪嫌疑人,但小刘还是主动向警方如实说出了自己的罪行,之后的供述一应真实,这也满足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可视为自首。

  如此这般,这般如此.....

  说到这里,大家对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该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那么再回到“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

  同样的,这情况除了看犯罪分子是否能如实供述罪行,还要看其是否真具备主动投案意愿。

  像《守护解放西》里那名犯罪分子一样随口扯句我正准备自首,却毫无证据证明,是不行的。

  要符合自动投案条件的话,犯罪分子也有很多种选择。

  

  还是用小刘举例子。小刘可以在故意伤人后即刻向司法机关投案;在逃过程中,忽然悔过然后主动投案;公检法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可以成为小刘自动投案选择的地方;另外选择这些地方的负责人作为自首对象也是可以的。

  除了自己到场,小刘也可以选择信电投案,或者自己因生病受伤动不了,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这些都是满足自动投案要求的。

  如果小刘在逃,决定去自首,恰好在路上被警方抓住,那么他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具备自动投案意愿,随后又如实供述罪行,这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如果只是口头上那么随便说说,却拿不出丝毫证据,则不能视为具有自动投案意愿,没有自首的基本条件,自然也不能视为自首。

  

  最后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内容: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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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犯罪嫌疑人 盗窃 犯罪分子 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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