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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松原“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18年01月30日 09:13 松原新鲜事作者:松原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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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发生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2017年7月5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对松原市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成立了吉林省人民政府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经调查认定,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4日13时23分许,松原市广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在对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乌兰大街至五环大街段)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旋喷桩基坑支护施工时,旋喷桩机将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燃气公司)在该路段埋设的燃气管道(材质PE,管径110mm,工作压力0.3MPa,埋深3.9m)贯通性钻漏,造成燃气(天然气,下同)大量泄漏,扩散至道路南侧的松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道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内,积累达到爆炸极限。14时51分26秒,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燃气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炸,爆炸能量瞬即波及并传递引爆泄漏点周边区域爆炸气体(见图1),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市医院综合楼及周围部分房屋倒塌、起火燃烧及设备设施毁损(见图2),造成人员伤亡。

  图1 爆炸气流从平房区推向繁华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

  图2 燃气管道泄漏爆炸后现场

  事故现场部分房屋倒塌

  事故中,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部分房屋倒塌,多处室内物品过火;繁华路北侧市医院的6层综合楼(沿繁华路走向的南侧区域(简称南区,下同)和垂直于繁华路走向的东侧区域(简称东区,下同),一、二楼门窗基本被炸飞,三、四楼部分窗户的玻璃向内炸裂;南区一楼走廊两侧各有6个房间。其中,办公室、上楼楼梯间过火熏黑严重,洗衣房、设备仓库过火迹象明显;东区一楼走廊两侧为药房、核磁检查室等功能间,一楼地板炸翻,走廊上方楼板炸塌;南区与东区走廊交会处上方楼板向上翻起,综合楼中间部分与各楼相通的办公大厅玻璃顶棚全部震碎落地。从现场爆炸推力方向观察,南区中部和东区走廊中部爆炸剧烈,向外辐射状爆炸迹象明显。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7人死亡(其中,当场死亡5人,住院医治无效死亡2人),85人受伤(其中,重伤13人,轻伤72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元。

  事故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爆炸、燃烧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燃气泄漏后发生爆炸、燃烧,可燃气体瞬间燃烧消耗。经检测,产生的废气及消防灭火产生的废水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燃气泄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图3 燃气管道泄漏点

  经现场开挖确认,泄漏位置在繁华路段坐标(坐标系松原市地理坐标),漏孔直径约0.060m(见图4),埋深约3.9m,距市医院综合楼南区墙体垂直距离为8.23m,距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墙体垂直距离为2.78m。

  燃气主要通过4条通道进入市医院综合楼:第一条是通过松土层进入综合楼底部的沉降空间,并进入地沟;第二条是洗衣房面向繁华路直开的门,并经与该洗衣房通向走廊的门,与东区走廊形成气流通道入市医院东区;第三条是通过敞开的门窗,直接扩散进入综合楼各房间;第四条是市医院综合楼西侧的户外门。

  燃气主要通过2条通道进入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第一条是通过回填土缝隙和松土层,经自建的沉井(沉井中心距漏点沿繁华路距离5.8m)进入下水管,再进入总务科水暖工办公室,并在平房内扩散;第二条通道是通过门窗扩散到室内。

  初始爆炸点位于医院总务科平房

  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爆炸发生于7月4日14时51分26秒(时间经公安部门校准),初始爆炸点位于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见图4)。

  图4燃气在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引爆

  总务科平房内设备均可成为火源

  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多个室内空间燃气积累到爆炸极限,室内电话、打印机、传真机、自动加热电热水器等任意1台电子设备的随机启动,均可成为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

  施工钻漏燃气管道成为事故直接原因

  旋喷桩施工中钻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主要成份甲烷,相对密度(空气=1)0.5548,)大量泄漏,扩散到附近建筑物空间内,并积累达到爆炸极限(5%-15.4V%),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引发爆炸。

  事故涉及企业及存在的问题

  长春新星宇建安公司、宏远公司、广发公司、卓信监理公司、浩源燃气公司、浩源非开挖公司、安顺公司。

  繁华路改造施工单位

  1、广发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以欺骗手段承揽工程,对分包工程和临时雇佣人员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

  2、宏远公司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包工程管理缺失。

  繁华路燃气管线施工单位

  3、浩源非开挖公司无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通过转包长期从事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施工。

  4、安顺公司违法违规,转包中标工程。

  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应急管理工作缺失。

  监理单位

  5、卓信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管。

  6、三全监理公司不履行监理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用局项目办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2、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对燃气企业监管不力。

  3、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认真,对公用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4、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

  5、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燃气压力管道监管缺位。

  43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多个责任单位被处理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16人,其中13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人刑拘在逃)。

  浩源燃气公司(6人):

  1、王天鹤,浩源燃气公司抢维修主管,负责燃气抢修和维修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发生爆炸后指使抢维修人员提供虚假证词,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罚款。

  2、刘立峰,浩源燃气公司巡线主管,负责巡线管理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雪峰,浩源燃气公司巡线员,负责事故燃气管线巡护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任伟国,浩源燃气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燃气生产运营工作,分管巡线和抢维修等部门。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吴殿臣,浩源燃气公司工程技术总监,负责生产运行、工程技术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6、沈肖阳,浩源燃气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燃气管线保护措施不落实、燃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不落实、应急准备工作缺失、项目建设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生产运营部及巡线和抢维修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未按规定配备满足需要的抢维修人员;到达燃气泄漏现场后,未履行应急总指挥职责,未认真分析研判燃气泄漏情况,阻止消防救援人员参与处置稀释燃气浓度,将消防救援人员劝离后,擅离职守,指挥应急处置严重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宏远公司(3人):

  7、韩圣杰,宏远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三标段)项目部技术员。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班玉亭,宏远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部安全员。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于海峰,宏远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经理。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发公司(5人):

  10、邵海珍,广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管理严重缺失;通过挂靠专业技术人员,骗取施工资质;通过提供虚假业绩、设备、人员资料,骗取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旋喷桩工程施工资格,违法再次将部分旋喷桩工程转包;施工现场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旋喷桩工程进行管理;未认真组织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对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组织旋喷桩施工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责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冯国柱,广发公司临时聘用施工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7月1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高慎伟,旋喷桩作业自然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于松奇,高慎伟雇用的旋喷桩机操作人员。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邵海波,经调查,初步确认为广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刑拘在逃。

  卓信监理公司(2人):

  15、许春贺,卓信监理公司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监理员。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6、张冰,卓信监理公司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总监理工程师。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相应处理的人员(8人)

  1、卢占伟,宏远公司安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失管;对旋喷桩作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2、王宇,宏远公司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管理公司各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分包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装备数量和人员证明材料的问题失察,向公司提出将旋喷桩工程分包给广发公司的意见;对分包单位转包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3、田宇,宏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政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部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提供的虚假业绩、装备数量和人员证明材料,将旋喷桩工程分包给广发公司问题失察失管;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失管;对分包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分包单位转包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曲海平,宏远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非法承接工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工程部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提供的虚假业绩、装备数量和人员证明材料,将旋喷桩工程分包给广发公司问题失察;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分包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分包单位转包、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旋喷桩作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燃气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九十二条第(二)项、九十三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王福章,长春新星宇建安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非法将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剩余工程转包给宏远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与宏远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宏远公司、广发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九十二条第(二)项、九十三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王学治,浩源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缺乏、故障阀门没有及时维修,对事故发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7、颜炳吉,卓信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监理部部长,分管市政工程,负责监理合同洽谈、人员工作分配、监理人员现场考核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合同约定在现场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由监理员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对监理人员现场考核不严格;对现场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没有旁站式监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8、史永恒,卓信监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在现场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由监理员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对考核监理人员不严格、现场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没有旁站式监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共19人)。

  公用局项目办7人,燃气中心3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4人,住建局2人,质监局2人,松原市政府1人。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7人):

  1、付会,中共党员,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景观支队支队长,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建设单位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未经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批准、《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位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施工单位施工;对项目中标单位转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能力和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2、马明亮,中共党员,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协助窦广学管理公用局项目办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建筑施工许可证过期》,未经住建部门批准复工的情况下仍组织施工;对施工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工程转包、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公用局项目办内业组、安全组、工程组、建设单位甲方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窦广学,中共党员,松原市公用局党组成员,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公用局项目办负责人。对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日常检查,但履行职责不认真,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在《建筑施工许可证》过期,未经住建部门批准复工的情况下仍批准施工;对施工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及工程转包、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公用局项目办内业组、安全组、工程组、建设单位甲方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桑源,中共党员,公用局项目办内业组工作人员,负责施工许可、复工手续办理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查繁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相关施工资料,在未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过期的情况下,即向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且未跟踪批复情况,也未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许明锋,中共党员,公用局项目办内业组负责人,负责项目办内业组全面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业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审查繁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相关施工资料,在未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过期的情况下,向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且未跟踪批复等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6、马梦启,公用局项目办安全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对宏远公司项目部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等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张安迪,公用局项目办安全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对宏远公司项目部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等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3人):

  8、曹福祥,中共党员,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稽查一大队队长,负责燃气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日常安全管理等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燃气保护职责、应急管理工作缺失、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9、陈德礼,中共党员,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副主任,分管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燃气保护职责、应急管理工作缺失、地下燃气管线安全管理混乱及稽查一大队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10、谷玉峰,中共党员,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燃气管理中心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制定了相关制度,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全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燃气保护职责、应急管理工作缺失、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4人):

  11、郑再辉,中共党员,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市政工程建设、燃气行业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要求,但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用事业局项目办和燃气管理中心不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燃气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管;对建设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建设中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2、赵海峰,中共党员,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分管燃气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加强地下燃气管网保护提出了要求,但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燃气管理中心不认真履行职责,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燃气保护职责、应急管理工作缺失、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3、姚学江。中共党员,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但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科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公用局项目办和燃气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4、张仁贵,中共党员,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法规安全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负责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公用局项目办和燃气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15、陈天放,中共党员,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等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繁华路施工许可证过期、不具备施工条件仍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应急预案备案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宏远公司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和广发公司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6、曲柏恒,中共党员,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安监站工作。未认真督促市住建局安监站履行职责,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人):

  17、鲁特,中共党员,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浩源燃气公司对中压燃气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和登记,对事故燃气管道超压运行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8、刘向民,中共党员,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未认真督促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对浩源燃气公司压力管道进行监管,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松原市人民政府(1人):

  19、韩良,中共党员,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自2016年11月,分管市公用事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工作。未认真督促市公用局及市住建局履行职责,加强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调查报告原文:

燃气 松原市 职责 认真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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