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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不合法”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仍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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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一样的神秘的面纱
签订“不合法”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仍可以依法维权?
导读:随着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意识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咨询律师对此类征收补偿协议,是否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律师,与被拆迁人一起学习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解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遵守五个方面规定,第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第二,地方国土部门必须先公布拟补偿、安置方案;第三、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四,补偿、安置的标准必须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法律上讲,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集体土地审批文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这个文件,被拆迁人可以向被征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得,而此文件,由于审批程序比较复杂,遵守的规定比较多,实践中,许多拆迁项目根本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对于涉案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一般调查,都可以获取,只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根本没有遵守法律规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相关案例
1.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占某某诉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
案号:(2015)广行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2.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杨作玉与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敬羲、陈德刚、王某某、王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案号:(2016)川07行终14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庙诗平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案
案号:(2016)苏01行终7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