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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将出台条例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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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商丘
2023年4月11日,商丘市司法公布局关于《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旨在保证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均衡发展。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三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统一规划、集中配建。科学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布局,统筹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划建设。
城市规划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3000及以下人口应按3个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3001至6000人口应按6个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6001至9000人口应按9个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9001至12000人口的应按12个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个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个班。(二)每1000人口按照100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30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三)每1000人口按照50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24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30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四)每1000人口按照30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24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30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4至5平方米。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优先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周边不得进行下列建设活动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彩票销售、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声企业;(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建设殡仪馆、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场所;(六)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建设活动。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防冲撞设施;(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应当设置家长等候区域、临时停车位和校车专用停车位;(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七)校内、园内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的,校内、园内道路应当实行人车分行,分别设立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通道,保障师生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文章来源:https://www.shangqiu.gov.cn/hd/yjzj/zjzt/content_166497)
发布于: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