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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达680万/亩,沧州出让西部2宗,共4宗住宅用地!还有这8个村要征地近200亩,用途为...
从地块位置中我们可以发现,GTP-2018-06号与沧县GTP-2018-07号两宗土地地块位置优越,位于沧州西部新城,坐拥一场五馆,高铁站等优质城市配套资源。但是该片区为棚户区,对于棚户区一级土地的整理或许会成为该地块主要限制因素。
沧县GTP-2018-08号位于杜生镇西杜生村东北(沧州西站以西,详见下图),出让面积为14179.56平方米(约21.27亩),起价1060万元。
沧县GTP-2018-20号位于位于旧州镇东关村内,出让面积为3407.5平方米(约5.11亩),起始价305万元。
征 地 告 知 书
捷地乡大贾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大贾庄村集体土地,西至大贾庄村集体土地,南至大贾庄村农村道路,北至大贾庄村集体土地,面积约5.1705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沧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旧州镇东关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东关村集体土地,西至东关村集体土地,南至东关村集体土地,北至东关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6482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沧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旧州镇东关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东的土地,该宗地东至东关村集体土地,西至东关村集体土地,南至东关村集体土地,北至东关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5992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沧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兴济镇北街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东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兴济镇北街村集体土地,西至兴济镇北街村集体土地,南至兴济镇北街村农村道路,北至兴济镇北街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7333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沧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8]506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用地3.6987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8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宗地东至前枣园村集体土地,西至进村道路,南至前枣园村集体土地,北至前枣园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前枣园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3.6987公顷(折合55.480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据:征地沧州
发布于: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