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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机关差旅费新规出台 8月1日起施行
摘要: 8月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分类明确了省直机关公职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费用收取标准,8月1日起施行。本报讯(记者杨碧玉 实习生刘姝嘉)8月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分类明确了省直机关公职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费用收取标准,8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需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则均按40%交纳。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但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情况除外。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在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后应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无法出具的可以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代替。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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