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交通:线上平台赋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
发布日期:2023-11-09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沈李炜、陆叶平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今年全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执法队拓展思维,利旧助新,通过各非现场系统资源整合研判,已完成了多次“两客一危一重”非现场执法,有力地弥补了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线上执法的盲区,为道路运输领域类执法提供了有力补充。 目前我市共有3647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纳入了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这些车辆也是执法队重点监管车辆。执法队在以往重点监管“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总质量12吨以上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中秋国庆长假期间,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利用信息化非现场手段,查获多起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行为。执法队利用治超非现场点位、大数据视频监控、“浙运安”与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网研判,对2家违法车辆所属企业通知约谈整改后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从原来“各自为政”变为“握指成拳”。接下来,执法队将与大数据系统沟通对接,加强重点道路视频监控机位布控。同时,执法队也将与其他执法队伍加强非现场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更新道路运输安全线上执法手段,聚焦道路运输领域重点的突出问题,精准打击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维护全市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稳定。
小贴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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