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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板信任侵吞公司财产
女出纳监守自盗30万公款
本文字数:772一女子原本担任两家电器公司的出纳员,收入也不错,但她竟动起了歪念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挪为私用。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8月,沈某从上海离职回启,求职期间她看到某电器批发公司招聘财会人员的广告,便前去应聘并顺利入职。入职期间,沈某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刚开始,她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司每一笔入账和支出,渐渐地赢得了老板的信任。为了便于出纳和监督管理,老板将门店的收款码绑定在沈某微信号上,甚至还将部分银行卡交由沈某保管操作。随着事业蒸蒸日上,老板将其名下的另一家电器批发公司的财务工作也交给了沈某。
然而,沈某辜负了这份信任。一段时间后,沈某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有很多漏洞。面对可以通过漏洞挪取公司资金的巨大诱惑,又看着自己日益欠费的信用卡账单和越来越大的贷款压力,沈某决定铤而走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陆续侵占公司资金共计3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2020年4月,沈某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公司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沈某作为公司出纳人员,发现公司财务管理漏洞非但没有及时上报,反而利用漏洞将公司日常营业额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官提醒,公司职工应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如违背公司章程甚至逾越法律界限,将面临法律制裁。
(通讯员 王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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