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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率先利用公积金、税务查“挂证”,限制挂证企业投标!

2019-06-26     【我要打印】


2019年5月12日,江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可利用住房公积金、税务数据查挂证,并限制挂证企业开展投标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 结合我厅“住建云”平台工程建设类企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社保参保缴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税务有关数据进行联合排查)和人事档案等相关信息进行排查,发现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与注册企业之外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一律按“挂证”进行从严处罚。


  • 定期将挂证人员名单和挂证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限制其办理业务和开展投标活动。




在江西此次的严查新招之前,重庆市曾提出通过社保、个税及工资表等是否一致来排查挂证行为,具体如下:


2019年3月20日,重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在会议中,建委相关领导明确从2019年4月开始所有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将根据:社保、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均在同一家公司,如有一项不符,均吊销本人证书,涉及挂证企业全部进入黑名单!



自2018年11月22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省各市便开始了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的整治工作。但在整治过程中,自查自纠工作经历过多次延期,因此部分企业对这样的“严查”依旧抱有侥幸状态,认为严查工作很难进行。事实上,这并不代表着严查工作遇到阻碍很难进行,而是说明“挂证”涉及的群体数量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多,自查自纠的多次延期,正意味着严查挂证的决心与毅力。因此,此次的专项整治工作并不是“雷声大雨点小”,而是真正的在治理、在落实!


此次江西省通过公积金、税务的联动严查挂证行为,可以说是“想尽办法”整治挂证行为啦,一旦实施,市场上大批的注册人员怕是要消失了!很多网友对这样的举措都拍手叫好,那全国其他省份是否会借鉴此举措出台相关文件呢,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排查

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专项整治工作进入全面排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方式


对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企业的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进行全面排查。在前期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厅“住建云”平台工程建设类企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社保参保缴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税务有关数据进行联合排查)和人事档案等相关信息进行排查,发现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与注册企业之外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一律按“挂证”进行从严处罚。重点排查以下几类人员: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的各类实名投诉举报线索。


(二)截至本通知下发前,仍未按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办〔2019〕9号)在“住建云”平台上完成个人信息和聘用关系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或者是实名登记聘用的企业与注册证书上的单位不一致的注册执业人员。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第二批社保存疑名单。其中已经在第一批名单中核查后符合条件或已整改到位的不再核查;已主动来登记为注册异常的,主动登记方不再核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第一批社保存疑名单中,截至本通知下发前仍未来说明情况、仍未整改到位的人员和企业。


二、处理方式


(一)按照赣建建〔2019〕2号通知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信息月报制度,自5月开始,每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报省厅。我厅收到名单后,定期将挂证人员名单和挂证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限制其办理业务和开展投标活动。


(二)在全面排查阶段,但凡查实注册人员与企业存在“挂证”行为的,且截至本通知下发前未整改到位(注销手续或变更手续办结)的人员和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违规行为汇总上报。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注册双方有一方不予配合注销或变更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标记为人员异常注册状态,并追究不配合方责任,上报我厅公开。


(四)挂证人员或挂证企业整改到位后,可书面向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


(五)被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的人员、企业,再次申请注册业务的,需从严审核。


(六)再次被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的企业、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且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业务,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挂证”整治专项行动。同时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耐心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有关企业和人员意识到“挂证”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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