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张图
自物业进入中国已有几十年的时间,不可谓不长,几十年的时间中,业主和小区物业的矛盾愈演愈烈,于是催生了继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后的第三大自治主体——业主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及建立,是为了小区物业的更好管理,更好的为小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是真正为小区服务,为业主说话,想业主所想,急业主之所急的,能够为小区的欣欣向荣和谐宜居作出贡献。但是难免有小部分的小区被业主委员会搞得乌烟瘴气,物业消极怠工,业主怨声载道,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个,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真正为小区着想的业主委员会会积极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是耐不住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障眼法,被新上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欺骗,其服务水平不如之前的物业服务企业。此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也相当无奈,只能通过投诉建议或者终止合同重新选聘的方式寻求到更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个,当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战略布局或者是经济指标等原因,同时觊觎同一个小区时,部分业委会成员会收受某些物业服务企业的贿赂,通过筹备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借业主大会,操纵选举,操纵选票,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题,以促使旧物业服务企业撤出,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而不顾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何。如此产生的后果如第一条一样,也是个运气活,好坏全在物业居心。
第三个,业委会成员要挟物业服务企业定期上供。业委会分摊物业利润,物业服务企业得不到利润,甚至亏本经营,为增大利润,会降低物业服务质量,而服务质量的降低,又会引起业主拒交物业费,业主拒交物业费,本该有的收支平衡也被打破,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多,如此循环,周而复始,业主怨气越积越深,物业服务企业越干越亏,只能退出小区,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慕名而不敢来,使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的境地。
以上几方面并不能完全概括小区陷入混乱境地的原因,但是业主委员会在其中起到了除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第二大的作用。业主自治能够让小区管理因地制宜,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组织,我们希望应当发挥其正面作用,调节社区矛盾,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打造宜居社区环境,而不能让其成为某些个人的盈利工具。
关于业主委员会,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