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证明
ICP备案主体为企业时,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此种场景下进行ICP备案需提供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证明。
获取途径
- 获取途径一:由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此变更证明以各单位证件下发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没有固定模板要求,可以为纸质版变更证明或电子版变更证明。
重要 电子版变更证明目前仅河南、浙江等省份支持。 - 获取途径二:单击 变更证明,下载变更证明模板。 说明 该变更模板仅供参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自己的模板,可使用自己的模板;如果没有自己的模板,可直接使用该模版。变更证明下载后需打印并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另需加盖您的企业证件颁发单位的公章。具体填写要求请参见以下样例图。
- 获取途径三: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您企业的信息并截图上传至ICP代备案管理系统。 说明 目前支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的省份包括山东、上海、陕西、天津,其中陕西省规定需将截图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截图内容应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前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称及变更日期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样例如下。
上传资料
如果您的ICP备案申请还未提交初审
您需在 阿里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填写ICP备案信息至上传资料环节,详情请参见 上传资料及真实性核验。
重要如果上传资料页面没有某些资料的上传的入口,您需使用PS等制图工具,将待上传资料的照片和ICP备案主体证件拼接成一张图片后再上传。
如果您的ICP备案申请已提交初审
ICP备案初审时,如果您上传的资料被审核人员识别为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您需根据审核人员的指引,通过邮件发送资料(邮箱地址由审核员提供)或重新在阿里云App端上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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