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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条例》解读
本文字数:1566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价格问题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价格改革持续推进,社会对价格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越来越高,群众对政府加强价格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施行至今近22年,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省根据实际,重新实行价格立法,对国家价格法中有些原则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并将我省价格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制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我省的价格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有哪些创新性的规定?
条例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服务、监督检查等多方面对价格行为加以规范,共八章六十四条。同时,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条例将我省多年来价格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一是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专章增设“价格服务”的内容。条例从建立健全价格服务制度、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价格信息公开、开展价格调查和监测等多方面,丰富价格服务的内涵,为不断提升价格服务水平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网络作为新型媒体,在提供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价格方面的不规范行为,越来越成为人们投诉的重点。因此,条例规定,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有条例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完善经营者促销的规定。促销本是经营者采取的常用的价格竞争的手段,但有些经营者不主动表明限制条件,造成消费者被经营者误导。因此,条例规定,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等等。
3.价格主要分为政府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条例对这两种不同的价格关系是如何规范的?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这两种不同价格行为,条例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既然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说了算,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随意定价?
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并不等于说经营者可以随意实施价格行为。一是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条例规定,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履行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六项义务。二是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是细化了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负面清单。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不得诱骗交易方与其交易,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等。同时,政府制定价格,直接关系社会利益的调节,影响到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是事关重大的行政决策。
(市物价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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