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班玩手机等多次记大过遭解雇
法院:处分过于严苛 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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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近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解雇后索赔一案作出判决。80后男子伍某某因上班时间玩手机、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分别被公司记大过。此前,他还因管理仓库时出现账目混乱等问题被记大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满两次记大过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伍某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伍某某管理仓库时严重失职被记大过处分,依据充分,予以支持,而伍某某上班玩手机和顶撞上司为事后几个月,公司才一并出具处理决定,程序明显不合理。伍某某在上班时间看手机确实会影响工作,但公司处分过于严苛,超出合理范畴,另外,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伍某某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赔偿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此事件一经裁决,便很快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
有网友为该员工发声,认为部分公司奉行的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甚至与法律相互冲突,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要勇于提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对于‘法盲’的企业,自然要由法律来教他们‘好好做人’。”还有网友表示支持法院的裁定结果,他们认为,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理念,“工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也有网友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有待考究。“这种判法,还要企业员工手册干什么?”“员工天天上班玩手机,到底是来工作还是来娱乐的?”“企业又不是慈善机构!”
还有网友认为,公司败诉的重点在于拿不出员工扰乱会议秩序以及顶撞上司的有力证据,单凭上班玩手机这点不足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指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如下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整理/摄影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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