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科研用地!水西、水东迎来拆迁!

用作科研用地!水西、水东迎来拆迁!
2021年11月25日 17:30 新赣州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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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获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和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排水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拟征收土地位于水西镇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西村,水东镇正兴村。

四至范围:水西镇黄沙村以南,水西镇水西村以北,水西镇联三村以东,水东镇正兴村以西(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G50G050016、G50G051015、G50G051016、G50G052015等四幅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水西镇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西村,水东镇正兴村小组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约102.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二)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坑塘水面、田坎、农村道路、村庄、荒草地其他土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3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为依法推进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水东镇人民政府、水西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水西镇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西村,水东镇正兴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02.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4.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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