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财经讯,2月1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今年“1号罚单”,一名叫谢某娣的“50后”女士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处罚。

根据披露,谢某娣的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195X年1月出生,据此推算,其年龄在65岁到74岁之间。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谢某娣共借用分属于4家证券公司的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这借用的5个账户中,仅有“胡某琴”证券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为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其余4个借用的账户(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均是持有人开立不久,就出借给了谢某娣从事证券交易。有1个甚至是前一天刚开立,第二天就出借。

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约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约4.90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但谢某娣提出了申辩意见,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针对谢某娣提出的申辩理由,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这已贴近相关法律规定的50万元罚款上限。

对于普通投资者,无论是借用还是出借,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此类案件此前也发生过数例。

今年1月5日,山西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出借证券账户被罚的案例。当事人余某东出借自己的两个证券账户和别人的一个证券账户,给张某交易“本钢转债”“凌钢股份”等标的。相关交易的成交金额几乎均在百万元以上,最高一笔为771.07万元。

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当事人孙某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孚能科技”“泸州老窖”“北方稀土”等,共计买入2.01万股,合计买入95.18万元,共计卖出0.1万股,合计卖出25.06万元;孙某彪还借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公教育”“宁德时代”等,共计买入1.51万股,合计买入113.09万元,共计卖出1.51万股,合计卖出95.74万元。

禁止出借账户主要是为了防范配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证券交易行为,一些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也会利用该种方式“对倒”,即控制多个账户倒来倒去,制造虚假交易假象,误导投资者决策,有操纵市场之嫌。另外,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也可能会有非证券法意义上的行为,比如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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